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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規則 |
- 所有"流動企業應用方案"或"流動資訊娛樂" 獎項類別之參賽作品的開發或應用,需要與流動及無線科技有關,或以流動及無線方式運作。
- 所有"數碼媒體營銷計劃" 獎項類別之參賽作品的推廣計劃﹐需局部或全部涉及到互聯網、流動或無線科技的應用或運作。
- 主辦機構有權保存由參賽機構提交的所有資料。
- 所有由參賽機構提交的資料概不退還。
- 在任何情況下,主辦機構不會因參賽機構所呈交的參賽作品有所損失而作出任何賠償。
- 參賽機構授予主辦機構權利,使用其參賽作品的全部或部份內容,用於與「2007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有關的活動,而有關活動並不限於參賽作品的刊印及展覽。
- 入圍之參賽機構有責任出席由主辦機構安排與「2007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 」有關的宣傳活動。
- 主辦機構的職員及其家屬均不得參加「2007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 」。
-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拒絕或取消任何參賽作品;評判團的決定為最終結果。
- 如未能選出合適的得獎者,主辦機構保留不頒發任何一個獎項的權利。
- 如因未能預計的原因,主辦機構保留取消是次比賽全部或部份項目的權利。
- 主辦機構在有需要時有權對比賽規則作出修訂;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在沒有事先聲明下修改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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